第62章 法律援助课堂(一)-《离婚女律师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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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骆欣玥不怒反而笑道:“阿姨,律师伸张正义,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。说的每一句话都是有根有据的。

    我刚才所解说的那些话,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条: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,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禁止重婚。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,禁止家庭暴力,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。”

    村民们面面相觑,小声议论起来,原来索取彩礼是违法的,他们直到今天才真正了解。

    这些村民非常喜欢骆欣玥给他们答疑法律问题,于是有很多人又开始向骆欣玥提问题。

    其中有一个小伙子挤到骆欣玥的面前打断她的讲解:“律师,我有一个很着急的问题要问你。”

    骆欣玥眸光发亮:“什么问题?”

    小伙子:“我妹妹因为她前男朋友跟她分手受到了很大刺激,从此一蹶不振,我家里人带她去医院检查,确诊结果为她患上了精神分裂症,经过一段时间治疗,最终还是治好了,前年她在外面打工嫁到了外地,有一天她的老公发现了她的那本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病历,愤愤不平,说我妹妹故意隐瞒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,骗取了他的爱情,想要把我妹赶走,告我们要赔偿费啥的,我也上过大学,但不是学法律专业的,我就想问一下,我妹妹的精神分裂症已经治好了,她老公还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吗?”

    骆欣玥连忙解说道:“我国《婚姻法》第七条确实规定: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,禁止结婚。同时该法第十条第三项还规定,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,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。

    关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种类,《婚姻法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,但是《母婴保健法》却规定不能结婚的疾病通常包括:1、严重遗传性疾病。2、指定传染病。3、有关精神病。以上疾病如果在婚后尚未治愈,则会导致婚姻无效,但是,你妹妹的精神分裂症在婚前就已经治愈。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你妹妹的老公所提出的婚姻无效的申请。”

    (本章完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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